遗产继承切勿"因小失大"

  法治周刊讯 近日,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某村的赵某陪同80岁的王某来到冀州市公证处,申请继承王某配偶遗留的银行卡内的存款1000元。赵某称王某无儿女,自己是赵某的侄女婿。冀州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和王某进行了交谈并审核了赵某提供的证明材料,发现了以下两处疑点:一是王某符合五保供养条件却未享受五保待遇;二是在询问过程中王某无意间透露赵某是自己的女婿。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即拨打了该村村主任的电话,村主任证实王某有三儿一女,赵某谎称办理其它证明骗取了村委会的印章。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即将自己掌握的情况告知赵某,赵某称自己确实是王某的女婿,只是因为嫌继承手续太麻烦,所以才想出了如此办法,希望公证处能够理解。公证处工作人员念赵某没有恶意,对赵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未追究其它责任。

  《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遗产继承的申请人往往为了方便办理,隐藏其它继承人,伪造证明材料,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希望公民在办理继承或者其它事项时能够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公证处也将在法律和程序允许的框架内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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