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被撞伤残 清洁公司被判埋单

   法治周刊讯(通讯员 刘文婕 马少坤) 雇佣的环卫工清扫马路不仅辛苦,而且还要面临一定的被车辆伤害的风险。如果肇事车辆的责任者失联或无力赔偿怎么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日前给出答案,由受伤害的环卫工所在清洁公司予以赔偿。

  2014年6月份,来自武陟县农村的付女士应聘至郑州市二七区环卫清洁服务总公司从事环卫清洁工作。2015年11月1日,在付女士执行环卫清洁工作时,黄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兴华街由南向北行驶时将付女士挂倒,致使付女士严重受伤。该事故交警部门处理,认定三轮车驾驶人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付女士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郑州市清洁总公司垫付住院医疗费5000元,而作为肇事人黄某为付女士垫付2000元医疗费后,便失去联系。付女士家在农村,生活比较困难,发生事故无疑雪上加霜。家人经法律咨询,认为作为雇员的付女士,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到的人身损害,雇主郑州市清洁总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奈,她一纸诉状将清洁总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清洁总公司赔偿付女士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8275.6元。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环卫清洁服务总公司认为,原告付女士的伤害不是公司造成的,但肇事者失联,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找公司赔偿是合法的,希望依法判决。

  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系被告雇佣的职工,从事环卫清洁工作,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原告付女士要求被告清洁总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赔偿的数额应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依法计算为限。根据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费用票据,扣除此前已垫付的医疗费,判决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环卫清洁服务总公司赔偿原告付女士医疗费1643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400元、误工费3672元、护理费7110元,共计2804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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