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口头遗嘱

  法治周刊讯(通讯员 郑应武)近日,新疆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遗产分割纠纷,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一份口头遗嘱的效力认定,最终经法院审理后,对该份口头遗嘱的效力没有认定。

  王家兄妹六人,父母于2000年先后去世,留有房屋五间一直没有分割,由王二居住使用,因2016年本县进行棚户区改造,该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为此,兄妹六人为房屋分割成诉。在诉讼中,一方提出,其父母在世时立有口头遗嘱,已将该房屋留给其中一人,并有证人两人出庭证实,在90年代的某年春节时,确实听老人讲过要把房屋给其中一人,对其他财产也做了安排,而另一方对此予以否认,双方各执己见,法院结合双方各自所举证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只有紧急情况下,才具有效力,紧急情况一旦解除,口头遗嘱自动无效,该案中从证人的当庭证言可知,老人系在过春节时讲过房屋给一方,但当时并非危急情况,之后两位老人先后死亡,其时间跨度大,又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其亦不符合口头遗嘱之形式要件,故对该口头遗嘱效力不予认定。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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