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法治周刊讯 (通讯员 赵倩倩) 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建设的需要,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随之产生的纠纷也愈发普遍。近日,新疆木垒县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李某与李某某兄妹共6人,其父母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以家庭为单位承包了土地37.6亩,当时其户籍下共有4人(包括李某父母、大伯及妹妹)。2004年至2010年,李某的父母、大伯相继去世。其名下的土地一直承包于大儿媳陈某耕种,2014年至2016年期间经木垒县政府决定征收李某某的父亲名下12.8亩土地,按照征收补偿政策,李某某代其妹妹领取了土地征收补偿款36万余元。李某某的哥哥姐姐们认为该36万余元补偿款属于父母的遗产,自己有权继承,应当每人分得其中的六分之一。因该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产生纠纷,后诉至本法院。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而依照法律规定,从死亡之日起及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作为承包方的一户还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发生消灭,由该户中的其他家庭成员根据承包合同继续承包,本案中,二轮土地承包时该户下共有4人,李某某的父母、大伯三人均死亡,故应当有其妹妹根据承包合同继续承包,但因此本案诉争的征地补偿款依法不属于李某父母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依照继承法进行继承。

  当亲情遭遇利益,虽然法律规定明确,但是面对亲人之间的纠纷,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最佳途径。该案承办法官在开庭结束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反复进行调解工作,为大家讲解法律规定,讲述家庭美德,讲述亲情的可贵,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满意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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