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提拔任职。武汉近日出台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管理办法(试行)》这样规定(12月19日新华社)。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这实际上并未关死受到处分的党员干部影响期满后重新提拔任职的门。而不将一个犯过错误的干部一棍子打死,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激发其将功补过、努力工作、干出实绩,令曾经犯过错误的干部得到挽救,令其在处分期满后发挥才干服务民众、造福社会。
不过与此同时也须看到的是,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除了是其理当领受的处罚外,更是为了经由处分提高党员干部犯错误的成本,以警示当事人以及其他的党员干部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如果一个党员干部受到处分后,不能做到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便在处分期满后予以提拔任职,将会令处分所能发挥的警示作用遭到削弱,不利于经由提高党员干部犯错误的成本,警示当事人以及其他党员干部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再发生。
此外,人们可以看到,少数党员干部受到处分后,不是改过自新、努力工作,以良好的工作表现将功补过,而是热衷于在背后“活动”,以达到尽快获得重新提拔任职的目的。而由于对德才与工作表现的评价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一些领导干部也就假借受处分的干部表现突出,而急于令其获得提拔任用。这不但令处分的警示作用遭到削弱,而且可能诱发新的违规违纪乃至犯罪行为。对此,人民群众意见很大。
其实,对于一个党员干部在处分影响期内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是否突出,广大群众看得最清楚,最有发言权。所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干部影响期满后,应由广大群众来判断其是否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并由此决定其是否适合提拔任职。如此让广大群众来为受到处分的干部重新提拔任职把关,才会既有利于让那些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实突出的受过处分干部,在处分影响期满后得到提拔任用,发挥其才干,同时又有利于防范在受处分干部复出事项上,出现新的不正之风乃至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