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威胁给好评 可吊销营业执照

  网购中给店家差评被骚扰、如果不提供个人信息就无法获得店家服务等问题,在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中,有了明确的罚则。这部酝酿了三年多的草案中,基本明确了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交易与服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数字产品也属电子商务商品交易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就草案情况做说明时介绍,2013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就已牵头开展电子商务立法工作。

  “草案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通过具体制度设计解决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行为及其市场规范问题。”吕祖善说,草案划分为总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其中的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商品交易包括有形产品交易和无形产品交易(如数字产品);服务交易是指服务产品交易;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包括上述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相关辅助经营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立法应尽可能涵盖电子商务的实际领域,同时与其他法律法规有效衔接,草案中还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使用其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以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专家称电子商务法草案涉及面很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称,电子商务法草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主持,立法效力层次非常高,也是想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所以立法涉及的面很广,涉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合同、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等,以及电子商务发展中比较典型的问题,都做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想为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奠定法律框架,因为不能依赖一个部委,视角上就要求更加协调。

  ■ 焦点

  1 威胁用户给好评,罚50万算不算严厉?

  草案规定了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时,不得实施的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

  其中包括,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服务评价;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信用评价记录;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草案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域名主体部分、网页名称、网页等知名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不得利用服务协议等手段,限制交易、滥收费用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也不得攻击或者入侵其他经营者的网络系统、恶意访问、拦截、篡改其他经营者的网络店铺,影响正常经营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薛军说,信用评价是电商领域比较突出的问题,因此需要作出一些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

  至于处罚的程度,还是会和行为的性质、危害性相适应,“程度比较适中”,因为现在很多电商企业体量都很大,50万元不是很大的数字。但处罚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处罚的功能,是要让违规企业能够改正行为。

  2 运送中物品延误应赔偿,怎样判定延误?

  草案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向消费者专项收取的快递物流服务费用,不得高于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服务价格,不得利用自身经营优势限定消费者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如果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依法赔偿。

  如何判定快递物品延误?中国快递协会原副秘书长邵钟林介绍,目前国家对快递时限标准已有了一般性规定,不特指某一个企业或者品牌,也不特指从哪里到哪里,规定了国内快递时限为72小时送达。

  但每家快递公司在收寄快递时都会进行特殊约定,“比如从北京寄到新疆的克拉玛依,或者云南的西双版纳,72个小时可能到不了”,于是会约定大概的送达时限,作为快递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约定。所以通常的做法是,要求国内快件72小时送达,外加每家公司根据具体某一件物品从甲地到乙地的路程等,进行相应的送达时限声明。

  至于货品丢失、损毁、短缺等情况,邵钟林说,快递公司也有相应规定,根据是否选择保价进行赔偿。

  “快递进行保价的话,快递公司会无条件按照声明保价的金额和缴纳的保价费用进行赔偿”,他说。

  如果没有保价的话,快递公司也会进行赔偿,“金额要看实际丢失的物品情况”,邵钟林说,通常快递公司会设置一个最高赔偿金额,超过一定数额就不赔了。

  3 微商等属不属于电子商务法调整范围?

  至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草案中也进行了明确。吕祖善说,其中区分了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吕祖善介绍,草案着重对第三方平台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其对经营者进行形式审查,提供稳定、安全服务;二是应当公开、透明地制定平台交易规则;三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记录保存等要求;四是退出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鉴于自然人、小规模经营者占绝大多数,为有利于促进就业,草案规定,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那么微商等是不是应当被纳入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薛军认为,这要看是不是符合电子商务的基本定义,“是不是属于经营者,还是第三方平台”,属于第三方要符合相关定义,比如直接参与交易、搭建交易架构、提供虚拟空间、为他人从事电子商务提供条件等。

  如果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货物、服务的提供,则属于经营者,“具体类型要通过具体个案来认定”。

  ■ 草案亮点

  ●第三方平台至少保存三年交易信息

  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服务商承担未授权电子支付造成的损失

  草案规定,如果在电子支付过程中,服务提供和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因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服务提供者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对于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服务提供者承担;能够证明未授权支付是因服务接受者过错造成的,且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服务提供者可免责。

  ●约定期满 电商应主动删除用户个人信息

  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手机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事先向用户明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规则,并征得用户的同意。在法定或者约定保存期限届满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主动或者按照用户的请求删除、停止处理和利用,或者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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