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制度应进一步完善 鼓励民间组织参与

牧 野

  3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邦亮被判需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2万元,由法院缴付国库,同时,在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3月18日《中国消费者报》)。

  据了解,从2016年6月开始,刘邦亮租用位于广州白云区的某仓库作为生产窝点,使用购买的工业用盐作为原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粤盐”牌加碘食盐并批发给蔡某等人销售,数量巨大。专家表示,食用非碘盐半年后会显现缺碘病症,存在非常大的潜在危害。刘邦亮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目前正在广州某监狱服刑。

  根据我国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用盐,不仅触犯刑律,还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刘邦亮落网后,并没有消费者提起诉讼,因此,其就有可能逃过本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广州市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代表广大权益被侵害的消费者,要求追究刘邦亮的民事侵权责任,而法院也及时回应这一诉求,依法作出判决,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战略目标。但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不少与这个目标不相适应的情况,有的甚至非常严重。以刘邦亮销售假盐案为例,其行为明显对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但无人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虽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但其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众多法律专家认为,此案最合适的原告主体应为相关的民间公益组织,而实际上,在此前发生的类似公益诉讼案(如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严重损害公众利益)中,由于法律不完善,由相关民间公益组织提起的诉讼往往受阻,一些不法企业因而逃过惩处。

  作为一项具体的法律行为,公益诉讼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有赖于法律的支持。广州发生的这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惩处了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者,效果良好,但同时也暴露出公众法治意识的不足和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却无人起诉,这一事实说明,在增强公共权利意识的宣传普及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每个消费者亟须树立起一种对全社会的责任意识,改变普遍存在的社会责任淡漠的现象。由检察机关而非社会民间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则从一个侧面说明,出台权威有效的法律,建立完整严密的公益诉讼制度,从而鼓励社会民间组织积极参与相关诉讼,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一项迫切需求。解决了这些问题,公益诉讼才能获得强大的法律支持,公共利益才能更大程度地获得法律的保护,各种损害公众利益的不法行为才能被有效遏制。

  基于此,我们呼唤并支持更加全面的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期待早日出台鼓励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规章,让公益诉讼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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